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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刘爱中与李振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中,李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中,男,1971年6有6日出生,汉族,淇县西岗镇枣元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振芳,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上街东路37附12号。在本院执行刘爱中与李振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振芳已按(2013)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