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刘爱中与李振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中,李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中,男,1971年6有6日出生,汉族,淇县西岗镇枣元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振芳,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上街东路37附12号。在本院执行刘爱中与李振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振芳已按(2013)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