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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德权诉刘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权,刘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948号原告蒋德权,男,生于1972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男,生于1984年6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空调销售员。委托代理人唐坤利,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珍,系刘云之母。原告蒋德权诉被告刘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德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德权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德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蒋德权负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