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乾坤与被执行人盖娇娇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乾坤,盖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侯乾坤,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解州镇曲村第三居民组农民。被执行人盖娇娇,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解州镇曲村第三居民组农民,现住山西省浮山县天坛镇前交村。申请执行人侯乾坤与被执行人盖娇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运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盖娇娇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从二0一0年元月份开始,付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的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乾坤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侯乾坤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侯乾坤尚有3600元抚养费的合法权益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9)运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