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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宏伟申请执行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伟,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安宏伟,女。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因王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海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德海名下牌照号为黑GX**号奥迪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德海名下牌照号为黑GX**号丰田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乘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