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怀东诉邵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东,邵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张怀东。委托代理人曲桂民。被告邵丽。原告张怀东诉被告邵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桂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原告开饭店以来,被告经常带领单位人员及单家村部分村民和亲朋好友来原告饭店就餐,一年以来被告始终签单没有给付现金,到2013年11月23日累计饭费525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个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给付,如不给付双方约定按2分利计算。2014年以后原告多次要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要求被告给付饭费52500元及利息17850元。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饭店,2013年被告经常带领他人到原告饭店就餐,被告始终签单没有给付现金,2013年11月2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累计欠饭费52500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52500元欠条一枚,此款原告多次要款,被告没有给付。上述事实,原告陈述、欠据一枚,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餐饮及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对于价款的数额有欠据证实,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对此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2分利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4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怀东饭费款52500元并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二、驳回原告张怀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9元,由被告张丽负担1114元,原告张怀东负担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