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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沈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赵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