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皇鹏与李堂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鹏,李堂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065-2号申请执行人皇鹏,居民。被执行人李堂省,居民。本院在执行皇鹏与李堂省民间借贷���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堂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堂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