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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连明与被告刘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明,刘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姜连明,男,47岁。被告刘荣,女,48岁。原告姜连明与被告刘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姜连明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