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汝州市众合电器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州市众合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21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充国,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汝州市众合电器厂,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负责人刘洋,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汝州市众合电器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汝州市众合电器厂已不存在,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劳社监罚字(201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