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薛彩芹诉于世友、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彩芹,于世友,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薛彩芹,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石桥市高坎镇吉安村。被执行人于世友,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项目部经理,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东滨路134-15号(现在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黑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鄂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大洼民二初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薛彩芹与被执行人于世友、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