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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范彪与被虞祖昌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彪,虞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范彪,男,1982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虞祖昌,男,1974年4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彪与被执行人虞祖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虞祖昌一直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人范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虞祖昌长期外出不归无法查找,经征得申请人范彪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