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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邵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现原告邵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书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