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邵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现原告邵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书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