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忠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陶金群申请认定陶华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金群,陶华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陶金群,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申请人陶华德,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陶金群申请宣告陶华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陶金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陶金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陶金群撤回对被申请人陶华德的起诉。审判员  向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