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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祁亮、温久芳与程德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亮,温久芳,程德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祁亮,永清县龙虎庄乡绳高营村121号。申请执行人温久芳。被执行人程德敬,霸州市霸州镇牛岗村764号。祁亮、温久芳与程德敬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霸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德敬在银行账户存款21000元至霸州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