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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新与洪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洪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洪希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洪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洪希春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洪希春在农村信用社有退休工资现已被本案冻结,每月冻结600元,并给付被执行人生活费600元/月,每6个月扣划一次,直至该案执行完毕为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