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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卫小保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小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679号罪犯卫小保,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卫小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卫小保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20日,罪犯卫小保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679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卫小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卫小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卫小保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卫小保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卫小保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卫小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卫小保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次,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卫小保所犯罪行为严重暴力性犯罪,在首次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小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