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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勇与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070号原告张勇,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世纪星城X号楼X单元X室被告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7层803。法定代表人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张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