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仲明明、王磊、陈凤斌、杜洪波、王凤波、王凤坤、陈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明明,王磊,陈凤斌,杜洪波,王凤波,王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理事长。被执行人仲明明,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陈凤斌,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杜洪波,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凤波,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凤坤,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被执行人陈凤起,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院在执行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仲明明、王磊、陈凤斌、杜洪波、王凤波、王凤坤、陈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仲明明、王磊、陈凤斌、杜洪波、王凤波、王凤坤、陈凤起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