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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笑琳与胡彩芳、吴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笑琳,胡彩芳,吴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赵笑琳。被告:胡彩芳。被告:吴斌斌。原告赵笑琳诉被告胡彩芳、吴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笑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彩芳、吴斌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笑琳撤回对胡彩芳、吴斌斌的起诉。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