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圈民一初字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圈民一初字376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颉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