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海泉与X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泉,XX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钟海泉,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XX强,男,30岁,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泉与被告X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海泉以被告XX强已将所欠货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海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钟海泉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