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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海泉与X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泉,XX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钟海泉,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XX强,男,30岁,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泉与被告XX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海泉以被告XX强已将所欠货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海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钟海泉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