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12号原告苟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安平,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