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陆军梁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丽,陆军梁,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张江丽,女。申请执行人陆军梁,男。被执行人张恒,男。本院执行陆军梁申请执行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江丽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江丽称,其与被申请人张恒于2014年8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确定,双方婚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男方一人承担。同时,被申请人张恒常年参加打黑彩等赌博活动,因此,本案借款属于被申请人张恒的个人债务。法院在执行期间冻结了异议人张江丽的工资,现请求法院解除异议人张江丽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处查封。本院查明,异议人张江丽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明张江丽于张恒已经离婚。2、临晋泉杜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张恒经常参与赌博。3、临晋小学出的证明,证明张江丽生活困难。4、王军、卫林风、张红、、薛霄飞、赵静、吉崇斌、XX、张鹏飞,八人证明各一份,证明张恒经常参与赌博且张江丽不知情。结合以上证据,本院查明,异议人张江丽与被执行人张恒于2014年8月19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张恒有经常参与赌博的行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恒有经常参与赌博的行为且异议人张江丽并不知情,因此(2014)临民初字第967号判决书所认定的债务不能排除被执行人张恒是用于赌博的可能性,据此我院冻结异议人张江丽的工资的行为欠妥,应对异议人张江丽的工资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张江丽的异议成立。二、撤销本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临执字第54号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张江丽在银行的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