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迈德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迈德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290号原告: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富强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东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强、韦正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迈德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村。法定代表人:刘伟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苏磊。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迈德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诉的与被告杭州迈德高楼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02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杭州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