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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蔡金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平,蔡金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平,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蔡金石,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张世平与被执行人蔡金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3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金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世平款项2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世平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金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世平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7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