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三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司井桃与陶博、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井桃,陶博,王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司井桃,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被告陶博,居民。被告王海清,居民。原告司井桃与被告陶博、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井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原告司井桃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