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司井桃与陶博、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井桃,陶博,王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司井桃,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被告陶博,居民。被告王海清,居民。原告司井桃与被告陶博、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井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原告司井桃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