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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姚延开与乐山沙湾区市容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延开,乐山市沙湾区市容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姚延开,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市容卫生管理所,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金广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良英,所长。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2014)沙湾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延开与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市容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市容卫生管理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姚延开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杭 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