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与湖南百雄堂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湖南百雄堂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百雄堂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与湖南百雄堂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上两项标的数额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存款和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丰年审 判 员 魏 衡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妍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