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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持中与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持中,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65号原告刘持中,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姚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持中与被告上海七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持中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持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