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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华泽诉栾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泽,栾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沈华泽,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黄蕴慧,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滦,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泽诉被告栾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华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华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沈华泽承担。审 判 员  徐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