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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廊坊诺尔信化工有限公司、李建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诺尔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廊坊诺尔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工业区益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廊坊诺尔信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3月25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廊坊诺尔信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52/26405416,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0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东风模具冲压技术有限公司模具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廊坊诺尔信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