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忠卫与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卫,刘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127号被告刘忠卫,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万明,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卫与被告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卫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卫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原告刘忠卫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