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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朱道宇等与朱道宇、姚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朱道宇,姚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朱道宇。被告姚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引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道宇、被告姚建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