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显辉与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辉,杨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吴显辉,现住农安县。被告杨永刚,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辉与被告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显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杨永刚名下的存款65000.00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永刚名下的存款6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