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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显辉与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辉,杨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吴显辉,现住农安县。被告杨永刚,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辉与被告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显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杨永刚名下的存款65000.00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永刚名下的存款6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