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刘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7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保清、栾云兰,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刘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碧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杨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