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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方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方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明剑,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楚,男。因本案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武,男。因本案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路、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谢明剑在大方县大方镇夜宴KTV后面欧某莹的民房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龙机、草花机开设赌场,并雇佣莫某楚、李某武为赌场的管理人员,非法获利209740元。指控上述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向合议庭移送了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的供述、证人姚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谢明剑在大方县大方镇夜宴KTV后面欧某莹的民房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龙机、草花机开设赌场,并雇佣莫某楚、李某武为赌场的管理人员,非法获利20974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供述(一)谢明剑的供述:2014年1月,他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夜宴的老板赵某林,赵某林和他协议后,将夜宴一楼大厅的动漫城和二楼及里面的游戏机全部转让给他,转让费为人民币38万元,并签订了协议,赵某林当时转让给他的物品里有一台龙机的主机及八台分机,一台捕鱼机的主机及十台分机,一台草花机主机及八台分机。他接收后于3月份才开始营业,其间断断续续的,总共开了三四个月,后他将龙机、草花机、捕鱼机搬到大方县大方镇夜宴KTV后面的一栋民房里面,这些机子都是摆在一楼大厅里面,他们广西来的阿四和阿海给我他看管这些用于赌博的机子,阿四姓李,具体叫什么不清楚,阿海叫莫某楚。开赌场期间,除去还账的钱及其他费用,他共得一万多元钱。他当时付给赵某林的现金是二十万元,后来赌场盈利后,他把盈利的一部分钱加上其他收入的钱,又给了赵某林十万元,其他收入占大半,还欠赵某林的八万元。他不清楚赵某林是否使用赌博机开设过赌场。其龙机、草花机、捕鱼机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阿四和阿海给他管理,他每月开工资2500元,如果赢了就多给几百元。赌场里面的服务员是阿四和阿海负责,招多少个两人给他讲一下就可以。服务员工资也是在2500元每月,一般是2个服务员,正常时有4个。赌博机有问题就由阿四和阿海负责修理。每月月底算账,由阿四拿钱给他,开赌场只是他一个人,没有人入股分红,没有30%和70%的说法。动漫城有相关手续,但他转过来后到被查时手续也没有转到他名下。后来场地搬到夜宴后面时开始的服务员和领班都是赵某林原来用的,后来领班和服务员怎么招进来的他不清楚。赌场里面的监控是他和阿海安装的,具体的安装工作和工钱是阿海负责。安装监控是为了看来的人如果是闹事的就不放进来,如果不是闹事的就来玩游戏的就放进来。他转让过来后就独自经营。这三类赌博机是他向赵某林转让后才从投币模式改成上分模式的。他在贵阳开户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尾数5419,一直是他本人使用,没有借给别人使用过。(二)莫某楚的供述:他在夜宴后面赌场上班的时候偶尔帮服务员给客人上分,下班后由他保管钥匙。他不负责看赌博机分数。2014年春节,谢明剑叫他把李某武带来,2014年3月份李某武就和他一起在夜宴后面上班帮助看游戏机。游戏室老板是谢明剑。工资因为提成不等,每月保底工资200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月有3000元。平时里面的人都叫他阿海或者光头。游戏机玩到一定时候就不能玩了,他就和李某武把游戏机上的编号和分数等信息发给谢明剑,谢就把密码打过来,他们输入就可以使用了。2014年8月左右,阿四有事情回家,他就把赌场盈利的赌资存在他的卡上,然后转账四五万元给谢明剑,8月20日左右,他又转让了一次大约是四万元左右。和他结算过赌资的有刘某、杨甲、杨甲胜、姚某,他们都是在赌场的监控室内结账,老员工有庞某、杨甲梅、老董、周某燕,领班有杨甲、刘某、杨甲胜、赵五娘、姚某。谢明剑在赌场占有30%股份,赌博机和技术由谢明剑提供,他和阿四的工资也是谢明剑发,他不知道另外的70%股份是谁的。最后四位是8211的银行卡是谢明剑让他去大方县农业银行用他的身份证开的。谢明剑说如果赢钱的话就把钱先存在这张卡里,需要钱的时候会给他打电话,他再去转账。给谢明剑的钱都是他和阿四去存的。通过8211这张卡转给谢明剑的钱都是赌场盈利的,共有二三十万元。在赌场里,谢明剑负责赌博机,如果赌博机出什么问题就找谢明剑,谢明剑发工资给他和阿四,谢明剑从没叫他发工资给其他领班和服务员,至于赵娘负责什么他不清楚。他和阿四在大方没有其他工作,谢明剑也没有安排他们做其他的事情。谢明剑在大方没有其他职业或者其他经济来源。(三)李某武的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同乡阿海的叫他来大方修理游戏机,每个月工资2400,还有提成,他和阿海就在大方南门夜宴后面的一栋民房内上班,每天早上9-10点打开游戏机查看分数算出昨天的营业额,再从游戏室的管理员那里拿钱到手,他们就把钱打给老板谢明剑,但他们打给谢明剑的钱只是30%,另外的70%给谁他不清楚。他们给谢明剑的30%的钱是领班给他们的,领班名字他不清楚。游戏室里面有一台捕鱼机,有10个操作面,算是10台,只是共用一个显示屏,有一台草花机,上面有八个操作台,算是8台,还有一台叫飞禽走兽的,上面也是8个操作面,算是8台。谢明剑不需要到场,游戏机安装的时候有一个设置,就是游戏机能玩多少时间是可以控制的,把时间玩满后,游戏机就不能玩了,他和阿海就要把游戏机的分数、编号、机台号、打码多少次等资料通过手机发给谢明剑,谢接到资料后就把一个密码发给他们,他和阿海输入密码后游戏机就可以继续玩了。平均6-7天打一次码。二、证人证言(一)姚某的证言:2014年9月份,一个叫五娘的人介绍她到位于大方镇夜宴后面一栋不知道名字的房子里面的赌场上班。赌场一楼就是大厅,总共摆了二十六台赌博机,龙机8台,草花机8台,捕鱼机10台,上班后她主要负责赌场里面的经济出入及监督另外四个女生上班,她是领班,上一天休息一天,五娘带她们。她们五个人中,三人每人负责一台赌博机,剩下一个人盯住监控视频,她负责监管。她每天在五娘那里领5000元,负责三台赌博机的资金协调,这笔钱用完了就找五娘拿钱。每天下班后,账目由一个叫阿四的人在三类赌博机上算好账目来和她对账,如果吻合就把现金交给五娘,2014年10月7日盈利是8000元,赢的最多的时候是一万多元,输得最多的时候是2万元左右,总的输赢要五娘才清楚。龙机和草花机是100元上1000分,最低上一百元,捕鱼机最低上50元十万分,钱拿给负责该机子的服务员上分,不想玩了就下分,下分比例和上分比例一样折算成现金。听说这个赌场是一个叫谢明剑的人开设的,外地人,平时主要是五娘负责管理,阿四负责算分和修理赌博机,另一个叫阿海的也负责修理赌博机。不清楚赌场开了多久,她来了二十多天,每天基本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时间看赌博人员来定。他还没有领过工资,之前给他说的是每月2000元。(二)卢某的证言:她上班的赌场是用草花机、捕鱼机、龙机赌博,一个老板叫谢明剑,另一个叫赵娘,她每月工资1500元,月底有奖金,她还没上满一个月。她在里面负责上分和收钱,赌场里面管理的主要是姚某,她们每天在姚某那里拿2000-3000的启动资金,第二天在她那里结账,她和周某燕、姚某负责赌博机的上分和下分。每天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有三四十人,少的时间只有几个。机子由两个外地人负责修理维护,不清楚是谁提供的赌博机和场地。(三)朱某的证言:她曾在夜宴后面赌场里帮老板看赌博机,赌场里面有三台赌博机,领班是姚某,由夜宴的食堂提供饮食。机修员和抄分的叫阿四,管理赌博机的是姚某和一个姓周的女人。她轮班时也在监控呆过,和阿四或者阿海看监控视频,如果看到是熟人就开门给来的人,如果时不认识的就不开门,看监控的目的就是给赌场放哨。(四)付某敏的证言:她在夜宴楼下一个民房里面给赌博机上分,她们这班的人有卢某、姚某等五个人,被抓获当天是她负责看监控,卢某负责打鱼机,姚某管理她们,收的钱交给姚某,然后阿海抄分,他在和姚某算总分,算下来折算成现金后阿海就和姚某拿着总分和钱去交给老板,不知老板是谁。(五)周某燕的证言:她于2014年4月28日开始在赌场上班,有5个多月。每月工资1200元,赌场赢10000元给100元的提成。每日的账目交给当天带班的人,带班的有赵老三、赵老五和姚某,不知道名字,都叫三娘、五娘,赌场有26台赌博机。盈利多少不清楚。如果在赌场有事情就找带班的处理,带班的处理不了就找赵老三、五娘。赌场的老板有两个,一个是谢明剑,一个时赵某林,谢明剑占30%的股份,赵某林占70%的股份,谢明剑提供赌博机和技术支持,阿四和阿海都是谢明剑带来的人,阿四修赌博机,阿海和当天带班的领班在赌博结束后算每天的盈利,每天把盈亏情况算出来按谢明剑和赵某林占的各自股份各自负责盈亏的收入或者付出,赵某林负责赌博场地的提供,负责上分的服务员和领班一般由赵三娘给她招,工资也是赵三娘发放。(六)刘某的证言:夜宴赌场原来在夜宴一楼的动漫城,2014年年初来搬到后面去,赌场主要就是赵某林管理,另一老板叫谢经理,外地人,他带有两个人来参加管理,一个叫阿四,一个叫阿海。赌场的股份赵某林占70%,谢经理占30%。赵某林负责赌场场地,上分服务员的招牌以及工资的发放、饮食,谢经理负责提供赌博机和技术的支持。上班的服务员分两个班,周某燕这班五个人,另一个班四个人。赌场里面盈利每天都分账,赵某林这边分得的赌资由杨甲或者赌场里面的领班上交,谢经理那边由阿海通过银行打给谢经理。基本上赢的时候多,输的时候少。赌场于2014年3月份开设,用龙机八台、草花机八台、捕鱼机十台的方式赌博。(七)欧某莹的证言:他租了一间房子给夜宴老板杨某富,有两百平方米,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签了三年。当时说是租来堆点东西和住人,2014年下半年经常晚上睡觉的时候有人来敲门,不知道具体用来做什么。(八)赵某杰、曾某军、朱某明、李甲、彭某、易某运、李乙、贾某、谭某超、王某照、李丙、何某友、张某坤、肖某、王某、李某胜、李某生、绕某友、江某、陈某、郭甲、穆某卿、郭乙、李某贵、杨乙、高某恒等二十六人的证言:2014年10月8日晚,公安机关排查城区涉毒场所行业时,他们在夜宴后面的房子里用三种赌博机(动物机、扑克机、鱼机)赌钱,该赌场平均最少的时候有十个人,最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个人。一百元一千分,最低50元,他们中的部分人多次来到这个赌场赌钱,赌博机系赌场老板提供,并有服务员负责上分下分。(九)杨甲的证言:记不清楚是2011年还是2012年,他父母是杨某富、赵某林在夜宴KTV的一楼开了一间动漫城,里面摆设了电动设备有赛车、抓娃娃机、投篮球机等,后他父母将动漫城转出去给一个姓谢的男子,姓谢的男子在夜宴后面又租了一间房屋,在房屋里面摆设捕鱼机、龙机等赌博机器,他去里面玩过几次。他父母转给姓谢的男子时我了解的情况是没有转捕鱼机、龙机等赌博机的。他没有参与赌场的管理和分红。(十)赵某玲的证言:2014年,她在夜宴隔壁一个叫谢经理的人开的动漫城上了两个月的班,在里面负责卖币,一个月1000块钱的工资,是谢经理发的,实际发钱给她是一个叫阿海的人,后来夜宴KTV后面也开得有,听说也是谢经理开的,前面摆设的是抓娃娃机子、赛车等,后面是什么机子不清楚,不清楚谢经理和阿海的真名。也不清楚谢经理开的动漫城和赌场的场地是谁提供的。(十一)赵某会的证言:夜宴里面的工作人员及认识她的人都叫她赵三娘或者三娘、赵老三。夜宴KTV从2011年1月16日开业后她在里面上班,负责夜宴里面的库管。夜宴老板是赵某林,她管理的仓库是夜宴KTV后面欧老师家的房子里面,房子是谁租的不清楚,只知道是夜宴租的,后来转租给一个姓谢的人,但是不是全部租,有一部分还是夜宴的,姓谢的人转租欧老师家房子后有一些机子在,有人在玩这些机子,不清楚夜宴里面的服务员谁在管理和招牌,也不清楚服务员的工资谁发。也不清楚库房的监控设置是谁安装的。(十二)杨某富的证言:2011年12月,他在大方西大街住房开了一家KTV“夜宴”,2012年在大方县文化部门办了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范围为电子游戏、游艺等,得到许可证后我就讲一二楼装修为动漫城,并买来一整套游戏机,后文化部门和公安局发现游戏机中一些机子有赌博功能,不准开就没有开了。2014年元月,一个叫谢明剑的男子到大方找他商谈转让动漫城的事,他和妻子赵某林商量后,答应把动漫城转让给谢,并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合同上写明,他将动漫城一二楼场地及游戏机和手续全部转让给谢明剑,转让费用为38万元,签订合同之后一切使用权归谢明剑,手续要过户给谢明剑,同时谢明剑还要承担每年18万元的夜宴一、二楼的房租,还有后面欧老师库房谢明剑还要承担8000元的房租,转给谢明剑后他们就没有过问动漫城的事情了。谢明剑支付了我20万元,后来陆陆续续支付了8万元,还有10万元谢明剑未付。谢明剑开设赌场的地点是在2012年他给欧老师租来做仓库的房屋。谢明剑搬到欧老师家住房开设赌场到被公安机关查获不到半年时间,不清楚动漫城是谁在管理。赌场的监控应该是谢明剑安装的。他转让给谢明剑后没在里面占有股份,也没有分红。他转让的设备都是投币型的,没有草花机和打鱼机。也没有参与给谢明剑招牌里面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阿海和阿四没有在他转让动漫城之前在里面管理。转让给谢明剑后其是否重新购买机器不清楚。房东只负责收租金,他租来做生意做不下去转让给谢明剑时,房东不知道,转让动漫城给谢明剑说好让谢明剑自己去更换法人,但是谢明剑说在大方不熟,请他帮换。但是还没有更换法人,他和谢明剑都嫌麻烦,所以一直没有重新在文化局备案更换名字。他转让给谢明剑所有游戏机的设备和动漫城的合法手续,也包括租用动漫城的场地使用权。(十三)赵某林的证言:2011年,她和丈夫在西大街开办了夜宴KTV,并在大方文化部门办理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购买开办动漫城需要的游戏机开始营业后由妹妹赵某玲管理,开了一两个月后接到文化部门和公安局的通知不准营业就没有开,后因生病住院没有管,2014年元月,她丈夫说有人要承包动漫城,她答应后与来承包的谢明剑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转让动漫城给谢明剑包括动漫城所有设备机器和动漫城的所有合法手续及动漫城房子的使用权和欧老师家租来的房子的一部分。合同上写明了她将动漫城一二楼场地及游戏机和手续全部转让给谢明剑,转让费用为38万元,签订合同之后一切使用权归谢明剑,手续要过户给谢明剑,同时谢明剑还要承担每年18万元的夜宴一、二楼的房租,还有后面欧老师库房谢明剑还要承担8000元的房租,转给谢明剑后她们就没有过问动漫城的事情了。没有占有股份或参与分红。平时动漫城是一个叫阿海的人在管理。谢明剑一开始是在夜宴一楼开,但是开了没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把捕鱼机等游戏机收缴了,后来谢明剑才把游戏室开到欧老师家房子里面去的。转让动漫城之前主要是赵某玲在里面帮忙卖币,她们有空就去看看。欧老师家房子是杨某富租来放啤酒的,后来动漫城转让给谢明剑后,欧老师的房子也转了一部分给谢明剑用,房租一年8000元。不清楚转让后谢明剑重新购买过设备。转租后面的房子欧老师不知道。开始时她不知道游戏室的员工,后来谢明剑开设的赌博室被查封后,听赵某会说给谢明剑找到有几个员工。谢明剑只支付她28万元,还差10万元及欧老师家的8000元房租,她没有参与管理谢明剑的赌场,也没有分红。她没有直接到游戏室收过钱,因谢明剑欠欧老师8000元房租钱没有给,谢明剑说在游戏室的营业额里面扣除,谢明剑的管理人员阿海就每天早上9-10点钟到她办公室把钱给她,收了几天才把8000元收齐。将动漫城转让给谢明剑后因为更换法人手续很麻烦,一直没有更换,所以谢明剑才一直拖着欠她家的10万元。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现场检查笔录:2014年10月8日22时55分至23时25分,公安民警对大方县大方镇夜宴KTV后面一栋民房检查赌博活动,该民房一楼为赌博场所,检查时赌场管理人员姚某六人等、赌博人员贾某等二十六人正在赌博,现场扣押涉嫌赌资52349.5元。(二)指认笔录:2014年10月9日18时29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朱某、付某敏、姚某、周某燕、卢某指认“五娘”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的场地及赌具,并演示赌博工具的使用过程。(三)辨认笔录:姚某、周某燕分别在十二张不同正面照中辨认6号(赵某玲)就是2014年9月份以来在大方镇夜宴KTV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人;周某燕在十二张不同正面照中辨认5号(赵某会,三娘)就是2014年9月份以来在大方镇夜宴KTV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人;莫某楚在16张不同的女性照片中辨认15号(赵某林)就是赵娘,是2012年11月份以来与谢明剑合伙开设赌场的嫌疑人。(四)扣押莫某楚、李某武、姚某、周某燕、付某敏、朱某、卢某(以上为赌场管理人员)、赵某杰、曾某军、朱某明、李甲、彭某、易某运、李乙、贾某、谭某超、王某照、李丙、何某友、张某坤、肖某、王某、李某胜、李某生、绕某友、江某、陈某、郭甲、穆某卿、郭乙、李某贵、杨乙、高某恒(以上为二十六名参赌人员)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扣押以上三十二名赌场在场人员随身物品及现金,收缴涉赌资金52349元、扣押草花机8台、龙机8台、捕鱼机10台,监控视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草花机8台(闲置)、捕鱼机(闲置)、现金6625元。四、鉴定意见:送检的1、2、3号电子游戏设备具有上分退分、上币退币、以小搏大,具有赌博功能,因三台主机均具备赌博功能,其分机同样具备赌博功能。五、录音录像资料:抓赌现场视频及莫某楚农行汇款监控录像光盘两张。六、书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姚某、莫某楚、李某武、付某敏等6人为赵某杰等人进行游戏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处拘留十五日;对赵某杰等26人于2014年10月18日在夜宴后面的出租房内利用游戏机赌博的行为处伍佰元罚款。(二)户籍证明:谢明剑出生于19XX年XX月X日;莫某楚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李某武出生于19XX年X月XX日,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三)大方县农业银行转账清单:莫某楚账号62284811908XXXX8211自2014年1月25日后4次转账到谢明剑账号62284811908XXXX5419的现金共计209740元。(四)抓获经过: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小碧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0月19日接到机场红色预警指令称有网上在逃人员准备乘机,在民航民警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谢明剑抓获;2014年10月11日12时许,史超驾驶警车贵F20**与大队领导周海经过奢香大道中段鸿运大酒店附近时发现姚某等人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一案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武,当即传唤李某武,李某武对涉嫌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一案供认不讳;2014年10月8日22时许,大方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涉赌涉黄场所突击检查时发现大方镇夜宴KTV后面一栋民房内存在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莫某楚。赌场里面的赌博人员和上分服务员称他叫阿海。(五)房屋租用协议:出租方陈某燕(欧某莹代签),租用方杨某富,租用陈某燕西大街南门后排房屋底层200平方米,租金1.88万元。附注已支付一年租金一万八千八百元。(六)转让合同:甲方赵某林将夜宴动漫城一至二楼经营许可权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转让给乙方谢明剑,转让费用38万元,房租费由乙方谢明剑承担18万元,后面欧老师家库房,乙方承担8000元房租,2014年1月2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以游戏机当“庄家”方式获取利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三被告人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莫某楚、李某武受谢明剑的安排,与他人核算账目,并将赌场盈利的钱通过尾号8211的农行银行卡转账给谢明剑,负责对赌博设备的维修管理等与赌博直接相关的工作,领取固定工资,莫某楚、李某武是赌场的实际管理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其属本案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谢明剑、莫某楚、李某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明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莫某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武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