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单红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红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红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安。委托代理人:刘璐。上诉人单红杰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单红杰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红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红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单红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锦菁审 判 员  朱亚君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