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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宇澄诉文汇报社 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宇澄,文汇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汇报社,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号。上诉人王宇澄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6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宇澄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上诉人文汇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文汇报社出版的《文汇报》“文汇教育”版块以四个整版的篇幅及“深度调查-关注王A案”名义就王宇澄举报案外人王A学术造假事件及其相关的背景内容进行了多方位报道。上述报道每版的标题分别为第9版《一只人工耳蜗引发的江湖纷争》、第10版《“我不愿意卷入这件事,但我支持王A”》、第11版《学术尊严,需要公正的审查机制来“守护”》、第12版《重建听力、遐想很可能成为现实—王A教授谈世界人工耳蜗最新研究热点》。其中在第10版、第11版另有文汇报社记者撰写的评论文章,题目分别为《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学术规范重建来解决》、《调查结果未明,舆论压力已至-维护学术氛围亟需制度发力》。在上述报道的第10版中,文汇报社表述“为了帮王A成功申请到院士,王宇澄认为自己出力不少。……但是,王宇澄此后在职称评定、业务发展上接连受挫,他认为这是王A故意为难他,成功申请院士后一脚踢开了自己。此后在媒体中多次提到的《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在2009年10月也被王A拒绝”;“计划书中的上海市听觉医学临床中心主任正是王A。培养计划被拒,使得王宇澄更加认为王A对自己不公正,是利用了他。从2010年开始,王宇澄开始网上举报王A”。在该版中,文汇报社报道另表述“过去两年,对于某大学附属某医院的王A院士和王宇澄医生来说,都是格外艰难的两年。从2012年2月王宇澄正式向某大学举报王A开始,这对往日的师徒就已形同陌路。在这两年之中,王宇澄一年的普通门诊量下降为146例,只相当于医院普通医生两天的门诊量。而王A院士不得不将原先用于临床、教学和科研的时间,耗费在一轮又一轮的调查中,以自证清白”。后王宇澄认为,文汇报社上述报道内容严重失实造成公众误解,构成对其名誉侵权,故要求判令文汇报社1、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刊发涉案报道;2、连续一周在《文汇报》头版、文汇报官网首页(wnb.news365.com.cn)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文汇报社负担。本案原审审理中,文汇报社提供了一份某大学新闻办公室出具的函件,主要内容为:2012年2月,王宇澄向某大学实名举报王A院士;2014年1月3日,某大学举行了媒体通报会,会上校方展示了《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并透露王宇澄在2009年曾强迫王A院士在一份同名计划上签字;文汇报社撰写涉案报道的记者参加了上述媒体通报会并向校方进行了采访;校方认为文汇报社涉案相关报道内容属实。另文汇报社提供了王宇澄工作单位某大学附属某医院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其在某大学调查王宇澄举报王A事件过程中曾向校方提供了《王宇澄近年工作表现》、《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及2014年1月16日王A曾经的导师、瑞士苏黎世大学教授***致王A的电子邮件。其中《王宇澄近年工作表现》有关普通门诊工作情况一节确认王宇澄2012、2013年度普通门诊工作量为143人次,***致王A的电子邮件内容大致为:欢迎王A以曾经的方式使用其图片,其不想卷入王宇澄正在努力做的事情中,如果某大学或中国科学院开展调查其当然会支持王A。文汇报社第10版报道标题即是来源于上述电子邮件内容。原审庭审中,文汇报社陈述在撰写涉案报道前曾电话联系过王宇澄,但因未接通,故未能采访王宇澄。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案文汇报社报道所指向的王宇澄举报案外人王A学术造假事件属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对此事件众多媒体均进行了相应报道。文汇报社四个整版的报道涉及王A主导的国产人工耳蜗研发过程及其价值、王宇澄举报王A及某大学的初步调查情况、王A学术正当性争议等内容,属综合性报道。王宇澄主张文汇报社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中一版中提及的王宇澄2012、2013年度在某大学附属某医院的工作量问题以及其举报王A的起因问题。文汇报社提交的证据证明,上述文汇报社报道内容主要来源于某大学媒体通报会的通报及文汇报社对某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采访内容,从媒体认知角度考虑,其完全有理由相信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或者基本真实性。虽然有关王宇澄门诊工作量问题,在医院方的说明中是在普通门诊情况项下,可能未包含王宇澄专家门诊数量。但结合文汇报社报道的上下文内容,其主要是反映王宇澄与王A双方都为处理举报事件而牵扯了大量的精力,并表述为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格外艰难的两年”,故即使有关王宇澄门诊量的表述不全面,也只是属于细节失实。而王宇澄主张《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并非是其提出并要求王A认可、其举报王A另有原因,就此在案王宇澄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不足以认定文汇报社相关报道失实。另王宇澄主张文汇报社故意写错举报时间节点,导致公众对王宇澄产生误解,其事实及理由不充分。据此,本案王宇澄主张文汇报社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法院不予认定。公共媒体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文汇报社基于可信的消息来源对正在发生的涉案公共事件进行报道,符合新闻即时性的要求,且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亦不能认定文汇报社存在侵害王宇澄名誉权的故意及过失。据此,本案王宇澄要求文汇报社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作为新闻媒体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履行媒体职责时,应尽力保证报道内容的准确、全面、客观性,以免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宇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宇澄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王宇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主张的诉讼请求。王宇澄诉称,被上诉人作为一家新闻媒体,相关报道的内容未与上诉人本人核实,直接以查明事实的方式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被上诉人报道失实的相关内容后,其在网上受到攻击,行业内的学术会议也未收到参加的邀请,对其声誉、个人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被上诉人文汇报社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就涉案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是否存在严重失实并造成了上诉人名誉的损害。就本案而言,首先,被上诉人报道内容主要来源于某大学媒体通报会的通报以及对某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采访内容。虽然,报道涉及上诉人的工作量(仅涉及门诊量)等内容未与上诉人进行核实而存在不全面的情况,但也难以认定报道涉及的内容存在严重失实及被上诉人存在侵害上诉人名誉的故意或过失。其次,上诉人就其名誉因被上诉人的新闻报道而受到损害,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上诉人原审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王宇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