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叶朗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叶朗志,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朗志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行非诉审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242791.08元及加处罚款242791.08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罚款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