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执行字第2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苏荣娣与苏万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荣娣,苏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85-1号申请执行人苏荣娣,女,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万聪,男,汉族,1967年9月23月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苏荣娣与苏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