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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世华与伏森、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世华,伏森,孙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世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伏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伟。再审申请人杨世华因与被申请人伏森、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世华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伏森、孙伟以过户为由向上诉人索取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杨世华;涉案车库应由伏森、孙伟返还杨世华。请求撤销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由本院再审此案。本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伏森、孙伟从杨世华处取得5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在过户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证据证明伏森、孙伟取得该5万元无合法根据而属于不当得利,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涉案车库权属问题业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赣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并作出实体处理,判决驳回杨世华诉讼请求,并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和本院对杨世华要求伏森、孙伟要求返还车库和确认车库权属不予支持的判决不当,故杨世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杨世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世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