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泉祥与被执行人戴晓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祥,戴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泉祥,男,1967年8月19日生,回族,王泉祥美容院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晓宇,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泉祥与被执行人戴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3年2月4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孙莹瞳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人民币80000.00元。余欠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