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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与韩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韩永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01号。代表人:宋敬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勇、付美娜,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诉被告韩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283部队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蓉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