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志霞与邵家君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霞,邵家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霞,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家君,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志霞因与被申请人邵家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同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志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剑兴审判员 谭生文审判员 李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弓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