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金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