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河平等2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李河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暴国顺,该社理事长。被告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麦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露露、周庆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河平,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建,男,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河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汤阴县万山畜牧有限公司、李河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真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