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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德广、刘丽敏、王章青、宋晓辉、张庆海、张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德广,刘丽敏,王章青,宋晓辉,张庆海,张付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35号原告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王德广,男,1974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丽敏,女,1974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章青,男,1974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宋晓辉,女,1977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庆海,男,1970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付云,女,1968年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德广、刘丽敏、王章青、宋晓辉、张庆海、张付云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德广、刘丽敏、王章青、宋晓辉、张庆海、张付云银行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