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民二初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重政、张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重政,张诚,黄伟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761-1号原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622·3623号。法定代表人:王晖。被告张重政。被告张诚。被告黄伟明。原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重政、张诚、黄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张重政、张诚、黄伟明价值人民币492566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车牌号桂A×××××汽车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汽车。2.查封被告张重政、张诚、黄伟明名下价值人民币49256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