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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潘金华与赖亚汉、林丽芬、赖佰东、陈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华,赖亚汉,林丽芬,赖佰东,陈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赖亚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林丽芬,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赖佰东,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海丽,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潘金华与被执行人赖亚汉、林丽芬、赖佰东、陈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亚汉、林丽芬、赖佰东、陈海丽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潘金华;向申请执行人潘金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及执行费5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赖亚汉、林丽芬、赖佰东、陈海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