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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行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会莉与宜昌市西陵区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吴会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吴会莉的起诉书。起诉人吴会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宜昌市西陵区民政局于2004年2月27日颁发的鄂宜西结字第XX号结婚证。经审查,吴会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吴会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吴会莉与陈英的结婚证复印件、吴会莉与熊飞的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和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要求撤销宜昌市西陵区民政局领发的结婚证是2004年2月27日作出的,至今已有11年多时间,已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5年,人民法院依法应该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会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